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7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5.01 元/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44.10 万股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 年 5 月 29 日至 2019 年 6 月 8 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
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19 年 6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 年 7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88.5 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 10,187 万股。
6、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成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 20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 10,207 万股。
8、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除暂缓授予部分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49.56 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9 月 4 日。
9、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
的 11.20 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10、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原因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
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考核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及《2021 年年度报告》,本激励计划第三期(含暂缓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条件中的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达成情况如下: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第三期(含暂缓授予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 是否达成的说明
核目标
以 2016-2018 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公司 2016-2018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并剔除全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 利润分别为:48,065,638.06 元、52,877,693.49 元、
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 73,648,388.48 元,故公司 2016-2018 年平均净利润为
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 58,197,240.01 元。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并剔除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
-54,763,600.20 元,低于业绩考核要求,未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等的有关规定,鉴于第三期(含暂缓授予部分)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所涉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4.10 万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4.10 万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0.31%,涉及激励对象 7 人。
经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回购价格为 15.01 元/股,鉴于本次董事会同时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21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本次的回购价格为 15.01 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拟支付回购价款总计人民币 7,028,986 元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办理完成后,公司股本变化如下所示: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增减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441,000 0.31% -441,000 0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41,571,773 99.69% 0 141,571,773 100.00%
股份总数 142,012,773 100.00% -441,000 141,571,773 100.00%
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9 年激励计划有效期满自动终止。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股份注销、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修订公司章程等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有效,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对因第三期(含暂缓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1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鉴于《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三期(含暂缓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4.10 万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