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9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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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蔡明通及其一致行动人蔡劲军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蔡明通,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蔡劲军,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截至 2016 年 3 月 7 日,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电子或公司)控股股东蔡明通及其一致行动人蔡劲军、蔡某某(以下简称蔡明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5,700,3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0%。其中,蔡明通持有公司股份 74,469,1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75%;蔡劲军持有公司股份 10,905,0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5%;蔡某某持有公司股份 326,1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
2016 年 3 月 8 日至 2021 年 7 月 1 日,蔡明通及其一致行动
人经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持股比例从 51.50%降为 41.63%,累
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871%。其中,2016 年 3 月 8 日至
2019 年 2 月 14 日,蔡明通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非交易过户、大
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且期间存在蔡劲军集中竞价增持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持股被动稀释,合计减少持股比例
4.75%。2019 年 2 月 15 日,蔡某某、蔡明通先后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389,856 股、3,000,000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和 0.66%。至此,蔡明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股比例已经减少 5.5%,达到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标准。但蔡明通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减持公司股份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后,2019 年 2 月 18 日至 2019 年 7 月 5 日,蔡明通、蔡
某某继续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2.74%、0.001%。202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
蔡劲军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导致蔡明通及
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被动稀释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66%。2021
年 7 月 1 日,蔡劲军集中竞价增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
至此,蔡明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减少持股比例 4.371%。直至
2022 年 11 月 16 日,蔡明通及其一致行动人才披露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披露其合计持股比例从 51.50%降为 41.63%,但未
将持股被动稀释的权益变动行为予以披露。2023 年 5 月 13 日,
蔡明通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修订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上述权益变动事项。
控股股东蔡明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动达到 5%
后,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直至累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871%时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蔡明通、蔡劲军主动违规减持股份分别占总股本的 3.24%和 1%,蔡劲军违规增持股份占总股本的 0.03%,涉及违规股数及占比较大。上述股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
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本次纪律处分已酌情考虑相关股东的部分持股比例下降系因被动稀释导致。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蔡明通及其一致行动人蔡劲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