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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77:奇精机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0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19-079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转股代码:191524            转股简称:奇精转股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5 名激励对象林桢、陈德生、李启伟、谢海威、章凌云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 名激励对象何宏光、刘青因担任监事,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将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9,1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 年 7 月 5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计划向 11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441 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 14.92 元,预留 103 万股。

  2、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7 年中期利润分配,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 14.67 元,因部分人员离职及放弃,授予对象

调整为 111 人,首次授予数量相应调整为 417.74 万股,并确定以 2017 年 8 月
31 日为授予日,向 111 名授予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017 年 9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4、2018 年 4 月,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4 股),根据《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17.74 万股变更为 584.836 万股。

  5、2018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 14.67 元/股调整为 10.34 元/股。

  6、2018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陈伟峰、王慧敏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成陈伟峰、王慧敏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并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注销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注销已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

  7、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截至 2018 年 7 月 5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2 个月已届满,公司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8、2018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 109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172.5108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上述
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上市流通。

  9、2019 年 3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钟飞、肖华、唐洪等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7,400股和剩余10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227,344 股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 2,354,744 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注销完成,具体内容详情《关于注销已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5)。

  10、2019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 10.34 元/股调整为 10.14 元/股。

  11、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林桢、陈德生、李启伟、谢海威、章凌云 5 人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69,300 股和因担任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何宏光、刘青 2 人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79,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 149,1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及价格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林桢、陈德生、李启伟、谢海威、章凌云 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何宏光、刘青 2 人担任公司监事,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七人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49,1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
购价格由 10.34 元/股调整为 10.14 元/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因此本次回购的价格为 10.14 元/股,公司应就本次限
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项 1,511,874 元,全部来自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 149,100股,公司总股本减少 149,100 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将因离职或担任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林桢等 7 人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149,1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0.14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注销回购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林桢等 5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何宏光和刘青因担任公司监事,均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回购价格已根据公司2017 年度和 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7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49,100 股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