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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77 沪市 奇精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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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77:奇精机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9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19-021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钟飞、肖华、唐洪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未达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将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54,744股(其中钟飞、肖华、唐洪3人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127,400股,剩余10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227,344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7年6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年7月5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计划向11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41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14.92元,预留103万股。

  2、2017年8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7年中期利润分配,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14.67元,因部分人员离职及放弃,授予对象
调整为111人,首次授予数量相应调整为417.74万股,并确定以2017年8月31日为授予日,向111名授予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017年9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4、2018年4月,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17.74万股变更为584.836万股。

  5、2018年6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14.67元/股调整为10.34元/股。

  6、2018年7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陈伟峰、王慧敏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8年9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陈伟峰、王慧敏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过户手续,并于2018年9月11日注销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注销已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

  7、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截至2018年7月5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12个月已届满,公司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8、2018年9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10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72.5108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18年9月17日上市流通。

  9、2019年3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钟飞、肖华、唐洪等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7,400股和剩余10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227,344股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2,354,744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及价格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钟飞、肖华、唐洪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三人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要求为“以2014-2016年三年业绩的平均值为基数,2018年度较2014-2016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增长不低于40%”,这里的净利润是指(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的净利润。2019年3月5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实现剔除股权激励成本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206.46万元,较2014-2016年三年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平均值增长15.08%。因此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综上两项原因,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54,744股(其中钟飞、肖华、唐洪3人持有的全部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127,400股,剩余10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227,344股),占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股份总数的40.26%,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20%。
    因公司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14.67元/股调整为10.34元/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因此本次回购的价格为10.34元/股,公司应就本次限
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项24,348,052.96元,全部来自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96,150,360股变更为193,795,616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9,056,932          -2,354,744          136,702,188

无有限售条件股份        57,093,428              0              57,093,428

      合  计            196,150,360          -2,354,744          193,795,616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钟飞、肖华、唐洪等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7,400股和剩余10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227,344股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2,354,744股,回购价格为10.3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注销回购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钟飞、肖华、唐洪等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7,400股和剩余10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227,344股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2,354,744股,回购价格为10.3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七、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