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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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人声明
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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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摘要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陶灵萍、陶灵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姜晓东、陶小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盈实投资、王文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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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1、发行人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如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发行人将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灵康控股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发行人就上述事宜发布相关公告后直至投资者的损失基本得到补偿之日(以实际得到补偿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占提出了补偿主张且主体适格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90%为准),本公司及受本公司支配的发行人其它股东均放弃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内发放的现金分红。
3、实际控制人陶灵萍、陶灵刚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发行人就上述事宜发布相关公告后直至投资者的损失基本得到补偿之日(以实际得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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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占提出了补偿主张且主体适格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90%为准),本人及受本人控制的发行人其它股东均放弃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内发放的现金分红。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关于违反公开承诺、股份锁定承诺、减持承诺的约束机制
1、控股股东灵康控股、实际控制人陶灵萍、陶灵刚承诺
如本公司(本人)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公司(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取得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如本公司(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如本公司(本人)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公司有权从对本公司(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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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如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全体监事承诺
如本人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采取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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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30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股份回购,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单一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当年度可以不再继续进行股份回购,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股份回购。
4)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回购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之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不进行回购,或公司完成回购之日,仍无法实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下称“触发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条件成就时起30日内开始增持公司股票,并于触发条件成就时起3个月内完成股票增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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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金额合计超过3,000万元的,当年度可以不再继续增持,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增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