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8 证券简称:天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99 号),福建天
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20,533,88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86.80 元,扣除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9,081,281.74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90,918,705.06元。2023年 12月 29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
验字[2023]361Z006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
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清高山支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乙方)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存放
金额(元)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福清支行 1402040129601542614 80,659,519.02
武宁县上坪生态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 935009010045376670 106,989,038.75
湖北冠马生态养殖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福清高山支行 100083907150001 106,351,344.95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
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项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鳗鲡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1 公司福清支行 1402040129601542614 (二期)、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武宁县上坪生态养殖有限公
2 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 935009010045376670 司鳗鲡现代智慧农业产业园
项目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 陈策楼镇天马科技鳗鲡现代
3 公司福清高山支行 100083907150001 智慧农业产业园项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佳、邓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从专户支取的金额单笔超过 300 万元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
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乙方应当在放款前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待丙方邮件正式确认无异议后乙方方可放款,乙方放款后将相应的支出清单提供给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