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368,678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40,298,507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9,999,993.8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776,509.4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531,223,484.37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7月20日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专户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3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
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确定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以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近日分别与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绍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实业”)和中信证券近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拟存储情况如下(单位:元):
序 开户行 账号 拟存储 用途
号 金额
中国光大银行股 发行费用的扣除及
1 份有限公司绍兴 77470180807313668 155,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分行
年产 1020 万件新能
源汽车轴承及零部
件技改项目
2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0801012902560244 180,000,000 年产 870 万件汽车
限公司绍兴分行 热管理系统零部件
及 570 万件家用空
调管路件智能制造
建设项目
浙江新昌农村商 年产 2200 万件 4 兆
3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1000320085902 105,000,000 瓦(MW)以上风电
公司 机组精密轴承滚子
技改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 年产 2200 万件 4 兆
4 份有限公司新昌 19525201041818188 100,000,000 瓦(MW)以上风电
支行 机组精密轴承滚子
技改项目
年产 870 万件汽车
上海浦东发展银 热管理系统零部件
5 行股份有限公司 85090078801400000788 75,000,000 及 570 万件家用空
绍兴嵊州支行 调管路件智能制造
建设项目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4 合计拟存储金额 5.4 亿元,因年产 870 万件汽车热管理
系统零部件及 570 万件家用空调管路件智能制造建设项目由新龙实业实施,该项目拟投入的7500 万元募集资金后续由公司以增资方式汇入新龙实业开立的第 5 个专户实施。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1”)
乙方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2”)
乙方 3: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3”)
乙方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4”)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1)甲方已在乙方 1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77470180807313668,截止 2023 年 7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发行费用的扣除及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为 15,500 万元。
(2)甲方已在乙方 2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801012902560244,截止 2023 年 7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年产 1020 万件新能源汽车轴承及零部件技改项目、年产 870 万件汽车热管理系统零部件及 570 万件家用空调管路件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为 18,000 万元。
(3)甲方已在乙方 3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1000320085902,截止 2023 年 7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年产 2200 万件 4 兆瓦(MW)以上风电机组精密轴承滚子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为 10,500 万元。
(4)甲方已在乙方 4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525201041818188,截止 2023 年 7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 2200 万件 4 兆瓦(MW)以上风电机组精密轴承滚子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为 10,000 万元。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帆、唐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