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3-059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
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46,682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8%;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3年7月31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新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方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7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7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63名激励对象授予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年9月13日,上述778.8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过户工作完成。
6、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27.54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2022年2月25日,上述27.54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过户工作完成。
7、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议案。2022年9月8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办理完毕。
8、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1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4,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议案。2022年9月8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办理完毕。
9、2022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10月20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办理完毕。
10、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为首次授予部分159名激励对象所持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303.37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了解锁并于2022年9月27日上市流通,同时由于2021年度权益分配的实施,公司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75元/股、7.72元分别调整至4.57元/股、7.54元。
11、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9,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6月7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办理完毕。
12、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2022年度权益分配的实施,公司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57元/股、7.54元分别调整至4.39元/股、7.36元/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 授予激励
(元/股) 量(万股) 对象人数
2021年7月30 4.75 778.83 163
日首次授予
2022年1月28 7.72 27.546 19
日预留授予
备注:自首次授予至本公告日,共计有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按照相关规定其中6名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解锁的30.3万股已由公司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解锁的6.84万股尚需回购注销。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情况: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 获授予限制性股票
售数量(万股)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6 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11 44.4 40%
二、其他激励对象(共 153 名)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647.43 258.972 40%
合 计 758.43 303.372 40%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4个月后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为30%。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3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7月30日届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为自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为2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1月28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30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7月30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相同,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