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0-040
转债代码:113568 转债简称:新春转债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高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原额度为 3,600 万元,现提
高至 20,000 万元)。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在上述资金额度内可滚动使用。
委托理财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履行的审议程序: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
高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授予的不超过人民币 3,600万元增加到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该类资金可以单笔或者分笔进行单次或者累计滚动不超过有效期的现金管理。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 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6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该类资金可以单笔或者分笔进行单次或者累计滚动不超过有效期的现金管理。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为合理利用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高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授予的不超过人民币 3,600 万元增加到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该类资金可以单笔或者分笔进行单次或者累计滚动不超过有效期的现金管理。委托理财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资金来源
1、本次现金管理资金来源为闲置募集资金。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68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公开发行了3,3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共募集资金33,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841.25万元(不含已预付2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为32,158.7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费用1,311.84万元(不含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1,688.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40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于保荐机构、开户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 2020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13)
截止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 募集资金 累计使用募 占总投资
号 资 拟投入金 集资金金额 的比例%
额
1 智能装备及航天航空等 22,280.00 22,000.00 2,081.00 9.34
高性能轴承建设项目
2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3,000.00 3,000.00 0 0
3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8,000.00 8,000.00 100.00
合计 33,280.00 33,000.00 10,081.00 30.29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目的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拟对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该类资金可以单笔或分笔进行单次或累计滚动不超过一年期的现金管理。
3、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拟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且该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实施以证券投资为目的投资行为。
4、委托理财实施期限及投资产品期限
(1)委托理财实施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2)投资产品期限:单笔或分笔、进行单次或累计滚动不超过一年期。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情况
本次公司投资的产品为保本型、低风险投资品种,但并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为确保资金安全,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将遵循审慎原则,选择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已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财务部将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及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11,119.73 347,398.98
负债总额 128,903.22 158,351.37
资产净额 182,216.51 189,047.61
2019年度 2020年1-3月(未经审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390.05 8,039.67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正常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
2、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委托理财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对于保本保收益且计划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按其流动性列报为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或债权投资;对于保本保收益但不确定是否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其流动性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债
权投资;对于非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流动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五、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属于保本的低风险型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从而影响收益。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如下: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择机、分阶段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银行理财产品或进行银行短期定期存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从不超过人民币 3,600 万元增加到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上述关于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从不超过人民币 3,600 万元增加到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