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江苏亿嘉和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整体改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31402444M。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05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543,900股,于2018年0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Yijiahe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5幢1楼至3楼、8楼至
12楼,邮政编码:2100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794.07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
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持续提高公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努力使股东获得最大的经济回报,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
测绘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修理;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信设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节能管理服务;汽车销售;机
动车修理和维护;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00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出资数额、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下:
出资数额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元) (万股) (%)
1 朱付云 2,335 2,335 46.7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上海诗洁投资管理
2 630 630 12.6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中心(有限合伙)
南京瑞蓓投资管理
3 600 600 12.0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中心(有限合伙)
4 兰新力 430 430 8.6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5 许春山 430 430 8.6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6 张静 400 400 8.0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7 程敏 50 50 1.0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8 邱显东 50 50 1.0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9 赵伟 50 50 1.0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10 王少劼 25 25 0.50 以净资产折股 2015 年 7 月 31 日
合计 5,000 5,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794.0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