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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国海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29

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国海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76 号

 ────────────────────────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国海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国海,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26 号)查明的事实,2014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1
月 18 日,刘国海任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康隆达或公司)董事;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11 月 18 日,
刘国海任康隆达副总经理。刘国海控制使用“贾某峰”账户交易“康隆达”,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
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2020 年 9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共买入康隆达股票 85,900 股,共卖出康隆达股票 81,692 股,
交易金额 2,205,010.8 元;2021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2 年 3 月 7 日,
刘国海使用“贾某峰”账户共买入康隆达股票 45,700 股,共卖出康隆达股票 45,700 股,交易金额 1,407,622 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刘国海作为康隆达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交易“康隆达”,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4.1 条、
第 3.4.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刘国海回
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国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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