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2 证券简称:柯力传感 公告编号:2023-043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77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7 - 2023/7/18 2023/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83,235,79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8,456,314.38 元(含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77 元(含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82,998,292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
现金红利 78,390,526.88 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30.12%。如在《柯力传感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
更登记证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已实施完成,具体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7 月 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指定媒体的《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83,235,792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7 - 2023/7/18 2023/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柯建东、宁波森纳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申宏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申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鲁忠耿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7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7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9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9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93 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7562290
特此公告。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