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2 证券简称:柯力传感 公告编号:2022-036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公告了《监事会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调整的原因及调整方法
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综上,激励对象总共放弃 15.498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50 人调整为 49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199.5 万股调整 184.002 万股,预留部分由 49 万股调整为 46 万,预
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20%。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内容一致。
调整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性 股票数 股票总数的比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量(万股) 例
方园 副总经理 6 2.61% 0.03%
核心骨干人员(48 人) 178.002 77.39% 0.76%
预留部分 46 20.00% 0.20%
合计(49 人) 230.002 100% 0.99%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公司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办理本次授予相关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