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2 证券简称:柯力传感 公告编号:2022-015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3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 号—关于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修订)>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1月修订 )>的通知》(上证发〔2022〕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1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
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 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
讼。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带责任。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
买、出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行股票并上市方案; 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并上市方案;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其他事项。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连续12个月内对外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
总资产的30%;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对外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保;
万元以上; (七)监管机构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七)监管机构规定的需经股东大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
行。
4 第五十七 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