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1 证券简称:恒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附件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其中第1-6 项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 1-2 项议事规则及监事会审议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原条款 新修订条款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1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四号——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及《恒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本公司 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4 人时;
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2 时; 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定的其他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 说明原因并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书面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在股东大 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3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10%。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料。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4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
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或《公司章程》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记日应为交易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公司应当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5 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
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
大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现场会议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段。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
15-15: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6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方式等其他方式为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大会的,视为出席。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行使表决权。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符合有关条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7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 《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
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户卡、本人身份证、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