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0 证券简称:苏州科达 公告编号:2018-006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851人调整为836人。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71.13万股调整为762.20万
股。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9日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于2017年12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询。
2、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内部移动办公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于2018年1月2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8年1月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
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具体内容于2018年1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询。
4、2018年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东、陈伟忠、杜辉、胡昌威、
胡和平、李勃、李敏毅、刘俊军、毛伟平、汪宁宁、王京、修平平、张颜峰、赵毅、郑技超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8.93万股。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内容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851人调整为836人。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71.13万股调整为762.20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姚桂根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6.40 0.8397% 0.0256%
总监
钱建忠 副总经理 6.40 0.8397% 0.0256%
朱风涌 副总经理 6.40 0.8397% 0.0256%
龙瑞 董事会秘书 6.00 0.7872% 0.024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832人) 737.00 96.6938% 2.9480%
合计 762.20 100.0000% 3.0488%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授予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