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2-088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6 号),上海璞泰来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完成非公开发行新
增股份 50,706,791 股的登记托管手续。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6 号)核准,公司以 90.55 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50,706,791 股,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 4,586,996,374.69 元。上述资金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到位,经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出具安
永华明(2020)验字第 61453494_B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二次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5 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建设项目”、“收购山东兴丰 49%股权”、“年产 5 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年产 24,900 万平方米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锂电池隔膜高速线研发项目”、“年产高安全性动力电池用新型涂覆隔膜 50,000 万平方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近期,为方便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和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公司、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 单位 开户行 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账户余额(元)
号
上海璞泰来 宁 波 通 商 “年产5万吨高性能锂离子
1 新能源科技 银 行 股 份 1100084655001104 电池负极材料建设项目”、 0.00
股份有限公 有 限 公 司 “收购山东兴丰 49%股权”、
司 上海分行 “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
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年
上海璞泰来 温 州 银 行 产 24,900 万平方米锂离子
新能源科技 股 份 有 限 电池隔膜项目”、“锂电池
2 股份有限公 公 司 上 海 905030120190004622 隔膜高速线研发项目”、“年 783,159,032.84
司 徐汇支行 产高安全性动力电池用新
型涂覆隔膜 50,000 万平方
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宁德卓高新 招 商 银 行 “年产高安全性动力电池
3 材料科技有 股 份 有 限 769906776210666 用新型涂覆隔膜 50,000 万 986,180.89
限公司 公 司 东 莞 平方米项目”
分行
内蒙古紫宸 宁 波 银 行
4 兴丰新能源 股 份 有 限 70150122000250832 “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 5,521.15
科技有限公 公 司 上 海 极材料石墨化项目”
司 杨浦支行
四川卓勤新 中 国 民 生 “年产 24,900 万平方米锂
5 材料科技有 银 行 股 份 632608464 离子电池隔膜项目”;“锂 4,599,847.12
限公司 有 限 公 司 电池隔膜高速线研发项目”
上海分行
招 商 银 行
6 四川紫宸科 股 份 有 限 121941235710501 “年产5万吨高性能锂离子 583,177,114.72
技有限公司 公 司 上 海 电池负极材料建设项目”
分行
中 信 银 行
7 四川紫宸科 股 份 有 限 8110201013001309075 “年产5万吨高性能锂离子 0.00
技有限公司 公 司 上 海 电池负极材料建设项目”
分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8 四川紫宸科 有 限 公 司 1001266329300195578 “年产5万吨高性能锂离子 0.00
技有限公司 上 海 市 漕 电池负极材料建设项目”
河 泾 开 发
区支行
注:后续公司将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实际资金需求,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后,分批从母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相应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设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1266329300195578,截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 5 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
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帅、李立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若甲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丙方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