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总额43,270.29万股的0.69%。其中首次授予244.3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70.29万股的0.56%;预留55.6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70.29万股的0.13%,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18.5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璞泰来”)注册成立于2012年1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璞泰来”,股票代码“603659”。
上市日期:2017年11月03日
法定代表人:梁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01-96室
经营范围:高性能膜材料、锂离子电池、电池材料及专用设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19 0.96 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1.12 0.84 0.33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2.45 43.11 29.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30.67 37.91 36.55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梁丰 董事长、董事
2 陈卫 总经理、董事
3 韩钟伟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4 王怀芳 独立董事
5 袁彬 独立董事
6 刘芳 监事会主席
7 王晓明 监事
8 方祺 监事
9 冯苏宁 副总经理
10 齐晓东 副总经理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70.29万股的0.69%。其中首次授予244.3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70.29万股的0.56%;预留55.6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70.29万股的0.13%,预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18.54%。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任何一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76人,包括: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类别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217.82 72.61% 0.50%
岗位人员(114人)
2 重要岗位人员(62人) 26.55 8.85% 0.06%
预留部分 55.63 18.54% 0.13%
合计(176人) 300.00 100.00% 0.6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档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2.5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2.5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2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2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20%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中层及核心岗位人员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2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25%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