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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58:安图生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27

603658:安图生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并尚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可在次年自由减持,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数量相应变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具体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因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等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交易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全部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董事会秘书除外)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以《有关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的回复函》(附件二)形式给出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管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回复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的回复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和保存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档案,并通过多种
方式在敏感期间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提醒。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一条的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
作。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实施以下工作: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的,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免除其职务、经济赔偿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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