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拟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3、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下同),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含,下同);
4、拟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 元/股(含,下同),该价格区间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5、拟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6、拟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7、拟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公司问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之日起,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无减持本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在上述期间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主要风险提示
1、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所披露的价格区间,将产生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审议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董事长陈正明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择
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拟回购股份方式:本次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拟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触
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回购。具体如下:
序号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
(股) 比例 (万元) 限
用于股权 自董事会审
激励计划 议通过本回
1 或员工持 1,000,000-2,000,000 0.7266%-1.4531% 2,000-4,000 购方案之日
股计划 起 12 个月
内
注:公司总股本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的总股本 13,763.375 万股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20 元/股进行了上述测算。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0%,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情况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最高价不超过人民币 20 元/股。本次回购股份最高价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本次回购方案按照回购价格 20 元/股全部实施完毕,按回购金额下限 2,000
万元和回购金额上限 4,000 万元测算,并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按回购资金 本次回购后(按回购资金
总额下限测算) 总额上限测算)
数量 占总股本 数量 占总股本 数量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比例
一、有限售 2,443,700 1.7755% 3,443,700 2.5021% 4,443,700 3.2286%
条件流通股
二、无限售 135,190,050 98.2245% 134,190,050 97.4979% 133,190,050 96.7714%
条件流通股
股本总数 137,633,750 100% 137,633,750 100% 137,633,750 100%
注:以上数据测算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本次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19.71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
者权益 9.8 亿元,流动资产 14.08 亿元(数据未经审计)。若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
司总资产的比重为 2.03%、约占归属于上市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重为 4.08%、约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 2.84%,占比均较低。
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若按回购资
金总额上限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20 元/股,回购股数约 200 万股测算,回购
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有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发出函件,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