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42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4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6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8.46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7月18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股份的流通限制、股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定的承诺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
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
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
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
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
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7)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
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所得上交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春光控股承诺:
(1)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
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
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
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
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
总额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
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
整)。
(5)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
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3、公司股东凯弘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
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
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且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
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最低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
持。
(4)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
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4、公司股东方秀宝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
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
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
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
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
和减持数量将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
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而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
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所得上交公司。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股东袁鑫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