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禁止情况......3
第三章 减持股份规则......5
第四章 信息披露......6
第五章 持股变动管理......7
第六章 法律责任......8
第七章 附 则......8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以及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股东、特定股东、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若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大股东、特定股东、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监高可以持有和变动所持本公司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禁止情况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受让方承继不转让股份的义务;
(二)因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挽救公司的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监高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九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监高,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监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减持股份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第十二条第一款比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
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六条 计算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
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十七
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记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三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本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做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四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五条 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
知公司,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包括大股东、控股股东及中小股东)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备案、公告程序,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