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预留授予的 40 名激励对象中,除原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因任职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
资格,其股份已由公司回购注销完毕外,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余 32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3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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