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9,216.67万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9月1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36,866.67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浦东新区国资委承诺: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委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我委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浦东新区国资委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我委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我委在承诺的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
锁定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
除息处理。”
本公司控股股东浦东新区国资委监管的联合发展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
司/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
让。”
本公司股东嘉融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
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下,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
让。”
本公司股东仪电集团、东航金控及畅连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
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徐峰等42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
转让。”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峰、陈文晔、
茆英华、陆健、周颖、沈侃及已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
潘建华、已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杨臻承诺:“1、发
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
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
处理。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
行上述两项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徐峰、
陈文晔、茆英华、陆健、周颖、沈侃、吴剑平、张如
铁及已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杨臻承诺:“本人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8月23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
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浦东新区国资委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委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我委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1、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我委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2、我委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公司其他直接持股的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中受浦东新区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联合发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下,本公司/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嘉融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