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12月12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3.6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21元/股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2月12日,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33.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出具了《关于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1月23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
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2月3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8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修改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授予日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6、2018年6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确定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8年6月25日。
8、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33.6万股。公司监事会和独立
(二)董事会对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33.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年12月12日
2、授予数量:33.6万股
3、授予人数:15人
4、授予价格:15.21元/股
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8.4822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14.2411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0.4040元(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15.2020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3)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时间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限售期:授予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日起12
起至12个月内最后一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30%
个交易日当日止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限售期:授予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日起24
起至24个月内最后一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30%
个交易日当日止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限售期:授予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日起36
起至36个月内最后一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40%
个交易日当日止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为固定基数,2018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为固定基数,2019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为固定基数,2020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将作为本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除限售,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不合格(C)
解除限售比例(%) 100 90 0
若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拟分配的股票 占预留授予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岗位 数量(万股) 限制性股票 本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1 方洁 财务总监 3 8.93% 0.02%
2 中高层核心管理人员(14人) 30.6 91.07% 0.18%
合计 33.6 100% 0.20%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以2018年12月12日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经核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