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38 证券简称:艾迪精密 公告编号:2021-056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公司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关的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署《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之终止协议》,并由民生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剩余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保荐机构变更,公司及变更后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5号)核准,公司向宋飞等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461,749
股,发行价格为25.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7,896,226.4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进行审验并出具了《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9]3850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变更后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于近日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9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行 账号 专户金额(元) 用 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 工程机械用高
1 艾迪精密 限公司烟台分行 535902112810205 2,008.16 端液压主泵建
设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 液压破碎锤建
2 艾迪精密 份有限公司烟台 1606020829200531297 13,102,422.41 设项目
开发区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 工程机械用高
3 艾迪精密 限公司烟台分行 378020100100124832 9,443,236.10 端液压马达建
设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 工程机械用高
4 艾迪精密 限公司烟台分行 4560000010120100079378 66,315.55 端液压马达建
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 工程机械用高
5 艾迪精密 限公司烟台分行 8110601012401040932 4,104.12 端液压主泵建
设项目
6 艾迪精密 中国农业银行股 15392101040086953 30,236,686.19 液压破碎锤建
份有限公司烟台 设项目
经济技术开发区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 民生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