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镇海股份 证券代码:603637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6 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4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5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7(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说明......7(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
售情况......10
(三)结论性意见......10
一、释义
1.公司、镇海股份:指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限制性股票:指公司依照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镇海股份普通股股票,激励对
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出售
限制性股票并获益。
4.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
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由公
司董事局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6.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有效期:指从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的期间,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48 个
月。
8.锁定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9.解除限售日:指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解除锁定之日。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公司章程》:指《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考核办法》:指《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8.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镇海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镇海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镇海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镇海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18 年 4 月 8 日,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
单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组织或个人
提出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披
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5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6、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8,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7、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
8、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5,120 股进行回购注销。
9、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
10、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
11、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镇海股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性股票第一个解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24个月内的最 30%
除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性股票第二个解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36个月内的最 30%
除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 自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性股票第三个解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48个月内的最 40%
除限售期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