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中委合资广东石化2000万吨/年重油加工 工程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段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段。
合同类型: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金额:暂定为 1,547,465,623.73 元人民币(不含税),大写:壹拾伍亿肆仟柒佰肆拾陆万伍仟陆佰贰拾叁元柒角叁分;税金 180,167,584.27 元人民币,大写:壹亿捌仟零壹拾陆万柒仟伍佰捌拾肆元贰角柒分。
合同生效条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合同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
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段
根据各单项工程计划中交时间确定履行期限。
其中:110KV 七联合变电站(单项工程编号 2786)计划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交、7#含油污水预处理站(单项工程编号 2791)计划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
中交、七联合机柜室(单项工程编号 2781)2021 年 8 月 30 日中交、其余装置单
元(单项工程编号 2701 至 2710)计划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中交。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
段的履约将对公司 2019 年度全年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
2、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
段的履约将持续扩大公司在硫磺回收、环境保护等细分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
3、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
段的履约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约上述合同而对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1、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
段合同已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合同生效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均有履约能力。
2、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
段合同价款为暂列额,结算时以中石油总部批复的概算为准,如遇批复概算降低,将导致合同结算价格相应减低的情形。
3、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
段合同建设工期和运营周期较长,工程费基数较大,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工程延期、缓建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3:30 在公司 414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段总承包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签订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主体装置 EPC项目第四标段总承包合同,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合同签署后,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全权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后续事项。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公司于 2013 年 4 月取得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质原油加工工程
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段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暂定合同价为 13.24 亿元,并已于 2013 年 7 月开工建设。后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计
划调整影响,该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延缓。2018 年 10 月 31 日,广东省
发展改革委批复中委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项目核准变更(粤发改产业函【2018】5524 号),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化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委内瑞拉国家石油公司共同出资,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资本金的 40%,其余资金通过贷款方式解决。2019 年 4月 9 日,中委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质原油加工工程(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获得批复。根据总体设计批复,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质原油加工工程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段的建设内容和合同金额相应有所调整。调整后合同标的基本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段
2)工程地点: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大南海国际石化工业园
3)项目规模:
a) 七联合装置综合部分(2700)、18 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Ⅰ(2701)、
18 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Ⅱ(2702)、18 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Ⅲ(2703)、18 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Ⅳ(2704)、6 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2705)、350 吨/小时酸性水汽提装置(非加氢型)(2706)、350 吨/小时酸性水汽提装置(加氢型)(2707)、1000 吨/小时溶剂再生装置(加氢型)(2708)、1500 吨/小时溶剂再生装置(非加氢型)(2709)、酸性水罐区和液硫罐区(2710);
b) 7#含油污水预处理站(2791);七联合变电站(2786);七联合机柜室(2781);
4)本合同承包范围:主要包括上述装置和设施的详细设计、采购和施工,以及配合业主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开车和性能考核等工作;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发包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化分公司,为中国石油天
经营范围:筹建:石油、天然气加工和石油产品、化工产品生产、销售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公司与该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签约合同价款与支付
1、本合同价款形式为:暂列总价合同。
2、签约合同价款为:暂定为1,547,465,623.73元人民币(不含税),大写:壹拾伍亿肆仟柒佰肆拾陆万伍仟陆佰贰拾叁元柒角叁分;税金180,167,584.27元人民币,大写:壹亿捌仟零壹拾陆万柒仟伍佰捌拾肆元贰角柒分;
3、合同价款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4、合同价款包含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材料费、建筑安装费、其他工程费等,按照合同专项条款规定的完工节点支付,根据中石油总部批复的基础设计概算为依据进行结算。合同履约期间如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要求终止委托,承包人已开始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的,按合同专用条款15.5条款原则进行结算。
(二)合同工期
中委合资广东石化 2000 万吨/年重油加工工程主体装置 EPC 项目第四标段
根据各单项工程计划中交时间确定履行期限。具体如下:
序号 单项工 单项工程名称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中交时间
程编号
1 2701 18 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Ⅰ 合同签订后一周 2021 年 11 月 30 日
中交
2 2702 18 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 II 合同签订后一周 2021 年 11 月 30 日
中交
3 2703 18 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 III 合同签订后一周 2021 年 11 月 30 日
中交
4 2704 18 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 IV 合同签订后一周 2021 年 11 月 30 日
中交
5 2705 6 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 V 合同签订后一周 2021 年 11 月 30 日
中交
6 2706 350 吨/小时酸性水汽提装置 合同签订后一周 2021 年 11 月 30 日
(非加氢型) 中交
7 2707 350 吨/小时酸性水汽提装置 合同签订后一周 2021 年 11 月 30 日
(加氢型) 中交
8 2708 1000 吨/小时溶剂再生装置 合同签订后一周 2021 年 11 月 30 日
(加氢型) 中交
9 2709 1500 吨/小时溶剂再生装置 合同签订后一周 2021 年 11 月 30 日
(非加氢型) 中交
10 2710 酸性水罐区和液硫罐区 合同签订后一周 2021 年 11 月 30 日
中交
11 2791 7#含油污水预处理站 合同签订后一周 2021年7月30日中
交
12 2786 110KV 七联合变电站 合同签订后一周 2021年6月30日中
交
13 2781 七联合机柜室 合同签订后一周 2021年8月30日中
交
(三)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质量、工期、设计、安全、设备材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在履行义务和补救措施后,应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发包人相关的费用和损失。
2、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未能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