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镇海股份 股票代码:603637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ZhenhaiPetrochemicalEngineeringCO.,LTD)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36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特别提示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海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 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7,672.8789 万股,本次发行 2,557.63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10,230.5089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蔡劲松、宋涛、尤佩娣、冯鲁苗、杨相益、盖晓冬、金燕凤十一名股东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本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所持本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担任公司监事的张一钢、余瑾两名股东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及在公司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在公司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为赵
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宋涛、蔡劲松、尤佩娣、冯鲁苗、杨相益、盖晓冬、金燕凤、张一钢、余瑾,上述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其做出的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所持镇海股份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镇海股份股票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承诺人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本人在减持镇海股份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镇海股份股票低于5%时除外。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三、 关于发行人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依法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
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回购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
继续实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依法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个
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20%,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四、 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影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经证明本保荐机构为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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