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2 - 018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3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龙江路 13 号拉芳大厦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7,990,24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0.8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桂谦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5 人;独立董事纪传盛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
事林三华女士和吴晓南先生因其他事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受疫情影响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晨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拟订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37,987,441 99.9979 2,800 0.0021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2.01 选举吴桂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7,987,442 99.9979 是
2.02 选举张晨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7,987,442 99.9979 是
2.03 选举郑清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7,987,541 99.9980 是
2.04 选举张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7,987,442 99.9979 是
3、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3.01 选举陈雄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7,987,442 99.9979 是
3.02 选举蔡少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7,987,442 99.9979 是
3.03 选举王锦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7,987,442 99.9979 是
4、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4.01 选举林如斌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37,987,442 99.9979 是
4.02 选举陈贤鹰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37,987,442 99.9979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数 (%)
1.00 关于拟订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薪 0 0.0000 2,800 100.000
酬的议案
2.00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吴桂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 0.0357
2.02 选举张晨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 0.0357
2.03 选举郑清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 3.5714
2.04 选举张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 0.0357
3.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陈雄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 0.0357
3.02 选举蔡少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 0.0357
3.03 选举王锦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 0.0357
4.0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01 选举林如斌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 0.0357
4.02 选举陈贤鹰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 0.0357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瑶、刘颖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