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 年 8 月 27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1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1.61 元/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3 人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7 日,授予价格为 11.61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 年 9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
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
了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6、2024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 年 8 月 27 日。
2、预留授予数量:110.00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3 人。
4、预留授予价格:11.61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4 个月。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6 个月、28 个月、40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52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公
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授予限制性股 告日公司股本总
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3 人) 110 19.93% 0.42%
预留授予合计(3 人) 110 19.93% 0.4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
2、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
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较 2024 年增长率不低于 8%;
2、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4-2025 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
3、公司 2025 年净利润较 2024 年增长率不低于 8%;
4、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4-2025 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
于 16%。
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1、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较 2025 年增长率不低于 8%;
2、以 2023 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4-2026 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
第三个解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