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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29 沪市 利通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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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29:利通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5

603629:利通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3-001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和后期运营效率,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徐舍支行专项账户(32050161624800000446)予以销户,并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408470100100350194),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徐舍支行专项账户( 32050161624800000446 )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40847010010035019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3 号)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14 名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发行价格 17.3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9,3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1,304,249.42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天健验[2021]790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莞奕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华雷斯利通电子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2年5月26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
并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召开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新
增全资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墨西哥蒂华纳年产 300 万件大屏幕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和“墨西哥华雷斯年产 300万件大屏幕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华雷斯利通电子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余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变。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和后期运营效率,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徐舍支行专项
 账户(32050161624800000446)予以销户,并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408470100100350194),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宜兴徐舍支行专项账户(32050161624800000446)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 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40847010010035019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同保 荐机构中信建投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1 月 3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具体如
 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奕铭 5 条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
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1103028829201183666      608.81    件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项
                                                      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墨西哥华雷斯年产 300 万件大
公司宜兴支行      408470100100328083      5,033.78    屏幕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
                                                      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墨西哥蒂华纳年产 300 万件大
公司宜兴支行(新  408470100100350194      11,226.42  屏幕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
设立)                                                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宜兴徐舍  32050161624800000446        0      —

支行(本次变更)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及中信建投(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赵溪寻、张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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