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0-04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 日披露
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公司因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担任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国金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的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博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21 号)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发行价
格 19.2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225.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879.6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
验[2018]472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博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 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为“《协议》”),协议内 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8 月 18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情况,
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610902005810903 6,211.18 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生产
公司宜兴支行 线智能化改造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501014301205014 253.76 年产 50 万套超大屏幕液晶电视
公司宜兴支行 结构模组的生产线项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0409240000000491 2,167.20 年产 300 万套大屏幕液晶电视
公司无锡分行 不锈钢外观件扩建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103053819000010178 4,378.65 年产 60 套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
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模组通用模具生产线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103053819100004906 1,642.76 金属精密构件研发和制造项目
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博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建投(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赵溪寻、张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5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