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
第三章 股份 ......- 6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
第二节 股份增减与回购 ......- 7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
第一节 股东 ......- 9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8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
第一节 董事 ......- 25 -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
第一节 监事 ......- 36 -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5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 46 -
第一节 通知 ......- 46 -
第二节 公告 ......- 47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7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8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0 -
第十二章 附则 ......- 51 -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的《厦门市投资促
进局关于同意清源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厦投促审[2011]777 号)批准成立,在厦门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98400000559)。
公司目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664711147G。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845
万股,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lenergy (Xiame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 1001 号、1003
号、1005 号、1007 号、1009 号
邮政编码:361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38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除此之外,股东
各方均不个别或连带地对公司的任何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信誉为根本,
不断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合法
权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清洁能源产品的软件及硬件开发;
技术引进;生产制造;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与服务;清洁能源产品
和节能产品的进出口和批发销售。(以上商品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普通股 10,000 万股,每股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起
人为 Hong Daniel、王小明、王志成、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及清源国际有限公司。其中 Hong Daniel 为澳大利亚籍自然人,王
小明与王志成为境内自然人,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境内法
人,清源国际有限公司为香港实体。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清源光
电(厦门)有限公司出资份额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全额认购完成。发起设立时,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股份数额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万股) (%)
1 Hong Daniel 5,882.35 58.8235
2 王小明 2,352.94 23.5294
3 王志成 1,176.47 11.7647
4 厦门合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35.2960 2.3530
5 清源国际有限公司 352.9440 3.5294
合计 10,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7,38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与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