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6 证券简称:科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森科技”)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2、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含);
3、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4、回购价格:不超过 10.77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
3、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转让股份将被依法注销。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在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并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期限、起止日期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
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10.77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含)进行测算的回购
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如下: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股) 例(%) (万元)
公司员工持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
股计划或股 1,857,010- 0.33-0.50 2,000-3,000
权激励 2,785,515 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
进行回购。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
票数量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10.77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
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
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当前公司总股本 554,879,690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
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0.77 元
/股(含)进行测算,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
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后
股份类别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资金下限计算 按回购资金上限计算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流通股 0 0.00 1,857,010 0.33 2,785,515 0.50
无限售流通股 554,879,690 100.00 553,022,680 99.67 552,094,175 99.50
合计 554,879,690 100.00 554,879,690 100.00 554,879,690 100.00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53.63 亿元,流
动资产为人民币 20.6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29.47 亿
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若按照此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3,000 万元计算,以 2023 年 9 月 30 日为测
算基准日,此次回购金额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 0.56%、约占流动资产的比重
为 1.45%,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为 1.02%。
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
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
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冬梅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小艺女士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与浙江启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启厚未来 4 号证券私募投资
基金”)签署了《王冬梅、徐小艺与浙江启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昆山科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分别将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5,096,600 股股份、22,903,400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给浙江启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启厚未来 4 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协议转让于 2024年 2 月 1 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除上述协议转让股份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形,且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上述主体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十一)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
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
持计划。上述主体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及相关主体将严格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及执行。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在公司发布
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6 个月内实施完成。如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的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具体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十三)公司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