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6 证券简称:科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2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最新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1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涉及上述关联人、关联交易的具体定义 关联交易。
以及交易金额的计算等本章程未尽事宜,依 涉及上述关联人、关联交易的具体定义
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以及交易金额的计算等本章程未尽事宜,依
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2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3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4 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董事、监事 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5 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也可以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
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案 人。
的方式提名。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由职工
情况。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利。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在选举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以上,股东大会在董事、监
事的选举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监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
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公
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总人数之积。公
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
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分散投
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股东大会应
当根据各候选人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人数
选举产生董事或者监事。在候选人数与应选
人数相等时,候选人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过半数方得当选。在候选人数多于应
选人数时,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但当选人的
所得票数均应多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