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6 证券简称:科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0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6 号)核准,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森科技”或“公司”)以 7.47 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67,108,430 股,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4,441,379.5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1)第 838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江苏金科森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元)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89070078801200002366 148,332,379.50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江苏金科森电子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102231819200700081 346,109,000.00
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昆山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引申如下:
甲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9070078801200002366,截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14,833.24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汶堃、臧黎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续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金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引申如下:
甲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2231819200700081,截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34,610.9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穿戴、智能家居类产品部件制造项目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汶堃、臧黎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续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