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2-035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上证公监函〔2019〕0066 号)
2019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中曼石油天然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9〕0066号),就公司 2018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审慎,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的事项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李春第、总经理陈庆军、财务总监王祖海、董事会秘书刘万清、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维宾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已组织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学习,开展专项讨论,充分认知本次监管关注事项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信息披露的及时、审慎和准确性对投资者知情权及合理预期的影响,认真汲取本次事项信息披露不足的教训,进一步强调董监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防范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上证公监函〔2019〕0103 号)
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中曼石油天
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9〕0103 号),就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海湾)公司 2018 年度向关联方 Toghi 公司提供 504.04 万美元用于资金拆借,但该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做出如下监管决定:对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李春第、财务总监王祖海、董事会秘书刘万清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十分重视此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从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出发,在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内控执行等方面全面、深入开展自查整改,并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查漏补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部门负责人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修订和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优化公司业务及管理流程, 确保公司持续规范运作;
3、公司将大力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设,完善内审流程、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为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审计部及财务部门将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定期核查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对相关业务部门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动态跟踪分析与研判。
在后续公司治理运作中,公司进一步明晰了董事会的权责,细化和强调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将运作机制规范制度化。
(三)上海证监局警示函(沪证监决【2019】176 号)
2019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
于对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19】176 号),就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且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前所述,公司就该事项在内控制度完善、董监高职责的明确、规范化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等方面,采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