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1、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杭电股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成立。
2、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5500万元,资金来源为本公司正
式员工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兴业信托成立“兴业信托-海通杭电2号员工
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名称以最终签订的信托合同为准,下同)
进行管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顾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上限为11000万份,每份1元,按照1:1设立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的资产将合并运作,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全额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为“兴业信托-海通杭电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优先级份额的权益实现提供担保。
4、“兴业信托-海通杭电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优先
级份额按照“兴业信托-海通杭电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约定的
预期年化收益率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收益。对于劣后级份额而言,通过份额分级,放大了劣后级份额的收益或损失,若市场面临下跌,劣后级份额净值的跌幅可能大于本公司股票跌幅。
5、“兴业信托-海通杭电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二级市场、大
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兴业信托-海通杭电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6、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7、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8、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于召开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之前披露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释义...... 4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5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5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6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6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变更和终止...... 7
七、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8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8
九、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的主要条款...... 12
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4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5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释义:
杭电股份、本公司指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指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本计划草案 指《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 划( 草
案)》
富春江通信集团 指 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44,000,000股股份。
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标的股票 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际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购买
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认购的公司的股票
高级管理人员 指 杭电股份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信托计划 指 “兴业信托-海通杭电2号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杭电股份股票 指 杭电股份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即杭电股份
A股,股票代码:603618
委托人 指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劳动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计划草案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等需要由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员工: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业务骨干;
4、普通员工。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为该持股计划实施之日在岗的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人数预计不超过1000人,最终参加人数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华建飞、孙翀、郑秀花、章勤英、陆春校、倪益剑、章旭东、过成胜、尹志平、胡建明、杨烈生、张秀华、金锡根。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本公司正式员工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5500万元,分为5500万份份额,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管理人员的出资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持有人 金额(万元) 比例
1 华建飞 150 2.73%
2 孙翀 130 2.36%
3 郑秀花 130 2.36%
4 章勤英 120 2.18%
5 陆春校 120 2.18%
6 倪益剑 70 1.27%
7 章旭东 110 2.00%
8 过成胜 25 0.46%
9 尹志平 70 1.27%
10 胡建明 50 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