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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18:杭电股份:长信基金-海通证券-杭电股份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08-22

长信基金-海通证券-杭电股份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     号
                  资产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本分级计划各类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A类份额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优先收益,也不保证A类份额本金不受损失;B类份额在可能获取放大的计划财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计划财产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B类份额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上述《风险承诺函》,并充分了解及理解该函所述内容,自愿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一、前言......4
二、释义......4
三、声明与承诺......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7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2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3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非交易过户和份额转让......14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8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19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1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1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2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5
十六、越权交易处理......26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7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9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1
二十、报告义务......32
二十一、风险揭示......34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6
二十三、违约责任......39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40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0
二十六、其他事项......41
二十七、填写事项......4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级别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本合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 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资管计划:指长信基金-海通证券-杭电股份员
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二) 投资说明书:指《长信基金-海通证券-杭电股份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
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长
信基金-海通证券-杭电股份员工持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四)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
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五)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六)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八)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九)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十)   投资顾问: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计划份额分级: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约定,将计划
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符合本合同约定,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
    (十二) 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
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三)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
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十四)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投资的价值总和。
    (十五)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
的价值。
    (十六)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十七) B类份额:资管计划劣后级份额。
    (十八) A类份额: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
    (十九) A类委托人、优先级份额委托人:认购A类份额的投资者。
    (二十) B类委托人、劣后级份额委托人:认购B类份额的投资者。
    (二十一)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
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资产管理人根据销售的实际情况,有权宣布初始销售期间提前届满。
    (二十二) 存续期: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
可按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展期。
    (二十三)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
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资产管理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所取得的其他财产或产生的收益也归入委托财产。
    (二十四) 封闭期:指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得提前退出的封闭期间;委托人所认购的
计划份额的封闭期为认购生效日起算至投资到期日止。
    (二十五)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
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六)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加入本计
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
    (二十七) 退出:指非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
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二十八) 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
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二十九) 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如需要)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三十)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十一) 元:指人民币元。
    (三十二) 估值日:原则上指每个交易日,资产管理人应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
值。
    (三十三) T日:指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三十四) T+n日(n指任意正整数):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三十五)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十六)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