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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16 沪市 韩建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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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韩建河山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3

韩建河山:韩建河山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4-001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概述: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引江济淮公司”)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韩建河山”)签署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管道采购标 2 标管材采购合同,签约合同价为:517,150,852.37 元人民币(含暂列金 15,000,000 元人民币)。

    特别风险提示: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按最终结算货物数量和货物清单中的单价进行结算,货物清单及项目的变化单价均不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单价亦不调整,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运输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将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本次合同中已就双方的违约、纠纷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项目实施延期、实施工程进度调整、自然灾害等有可能受到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将导致无法如期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9日、2023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投标项目评标结果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投标项目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2023-071),确定公司中标“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管道采购标2标”。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收到了安徽引江济淮公司与公司双方签字盖章的管材采购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517,150,852.37元(含暂列金15,000,000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属于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后与中标人签订的PCCP管材采购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产品一致,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范围,不需
要经过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43897614H;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开区岳小河路与汤口路交叉口西北角;
  5、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家川;

  7、成立日期:2015年06月01日;

  8、经营范围:筹措、管理、经营工程建设资金,对有关水务、航运、环保、配套设施和沿线综合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安徽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其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10、韩建河山与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未与对方发生业务往来;

  11、经查询,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2、公司未掌握合同对方及其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签署方:

    买方: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签约合同价:517,150,852.37元人民币,含暂列金15,000,000元人民币。本合同价格采用单价合同,按最终结算货物数量和货物清单中的单价进行结算,货物清单及项目的变化单价均不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单价亦不调整。

    3、支付方式:按照预付款、进度款、结清款等阶段分期支付。

    3.1 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卖方向买方分阶段提供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担保,担保方式同“履约担保”。经监理人确认后,买方在14天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暂估价,下同)的15%作为预付款;厂房租赁完成或建厂用地落实后(提供租赁
合同或用地落实证明材料)再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暂估价,下同)的15%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卖方起生效,至买方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2 进度付款

    3.2.1 产品(设备)按各个标段对应的合同价款分别进行支付。

    3.2.2 产品(设备)制造完毕并经出厂验收合格后,卖方须运到各工地买方
指定地点,经各工地交接验收完毕,提供相关单据(该批产品(设备)的税务发票,发货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经双方签字的工地交接验收单),方可申请支付合同款。

    3.2.3 各标段对应的产品(设备)分批次进场供货后,买方支付已供货的产
品(设备)对应合同价款的80%,并扣回相应的预付款;最后一批产品(设备)全部进场供货完毕后,买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不含暂列金)的80%,并扣回剩余预付款,PCCP 管材安装并经接头打压试验合格后,支付管材数量对应合同价款的5%,静水压试验合格后支付管材数量对应合同价款的5%。

    3.2.4 至土建工程合同工程分别完工验收后(合同内所有产品〈设备〉交接
验收合格后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最多不超过2年)支付至结算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的97%。

    备注:如有违约,违约金不从进度款中抵扣,卖方须从合同约定账户单独转账至买方账户。

    3.3 结清款

    结清款为合同价格的3%,待“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或质量保证期到期(以后到日期为准)后28天内由买方向卖方支付。

    4、交货期:

    4.1 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后,卖方提交详细的供货计划(包括技术设计和设
计联络会议时间表、设备制造时间表、交货(装运)时间表、试验与验收时间表、培训时间表、技术文件提交时间表)报监理人并经买方批准后实施,批准后的时间表自动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卖方应合理安排本项目的设计制造计划,并及时向监理人递交年、季、月进度表。

    供货计划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需要调整,调整必须由双方协商(如在联络
会议上),此种情况下,双方签字调整后的时间表自动取代早期的时间表,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卖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文件中各项时间表,确保合同生效后按进度交货,并协助买方按时完成安装、试运行,直至全部机组投入运行。在本合同签署日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日期内,卖方应按月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以便买方核实卖方的进度情况。

    合同签订后,计划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80天,完成满足本合同要求的PCCP不少于1.0km;合同签订后120天,完成合同工程量35%以上PCCP及配件生产、运输;合同签订后240天,完成合同工程量65%以上PCCP及配件生产、运输;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合同工程量的PCCP及配件生产、运输。具体交货日期以监理发布的通知为准。卖方需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布的供货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供货,否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供货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
在规定交货期前28天,书面通知买方延期后的最快交货日期,并告知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买方视具体情况,要求卖方作出必要的安排或取消合同。如买方同意卖方延期交货的日期,卖方还应根据合同规定,向买方偿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5、质量保证期:

    5.1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材料、工艺及
其它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自身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5.2 合同项下所有货物的质量保证期5年,质量保证期自相应土建工程完工
(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重大缺陷,在其修复或更换并经验收合格后,从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卖方的设计错误、制造不良、用材不当、组装不当等),致使设备在现场出现缺陷或损坏时,由卖方及时自费到现场进行免费(包
括起重费和修理费等一切费用)修理或更换(对同一台设备,若卖方是按部件分批交货,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起计算整台设备的保证期,若同一台设备以半成品方式运到现场后,需由卖方在现场组装合格后开始计算设备质量保证期)。

    5.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故障

    5.4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派专业维修人员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

的货物或部件,并保证在48小时内使本设备能达到正常的使用状态。

    5.5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没有采取弥补缺陷的措施。买方可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5.6 即使质量保证期满,但在寿命保证年限内,非易损件非用户原因而损坏,
买方有追求索赔的权利,索赔的数量按使用寿命保证年限折算。

    6、违约责任:

    6.1 除遇到不可抗力的规定外。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具体规定如下:货物每迟交一周(不足一周以一周计算),由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5%,以后每迟交一周按0.5%继续支付违约金,当延迟交货违约金总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2%仍不能交货时,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实施了《设备运行和维护手册》中禁止条
款的规定违规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承担责任。

    6.3 买方仅对有足够证据证明买方未按卖方安装指导要求进行安装,而造成
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承担责任。

    6.4 如果交货设备的附件、材料或安装工具迟交,视为交货设备的迟交,并
按上述规定对卖方收取违约金。

    6.5 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备的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设备停运,
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

    6.6 未被买方取消的合同部分,卖方虽已支付买方违约金,但并不免除卖方
继续交货的义务。

    6.7 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时交付本合同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时,应向买方
支付违约金,具体规定如下:

    6.7.1 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供设计单位设计需要的设计配合

资料,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

    6.7.2 供设计单位设计需要的设计配合资料修改一般性问题3日内、技术方
案性问题7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逾期完成的,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

    6.7.3 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交设备制造图纸,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
天的违约金;

    6.7.4 卖方代表未经授权或未经卖方内部审批提交现场问题的处理方案,每
发现一次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项违约金;

    6.7.5 未能按交付时间和质量提交自评检验资料,卖方向买方支付5000元/
项/天的违约金;

    6.7.6 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进度报告及报表,卖方向买方支付
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

    6.7.7 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包装及储运资料,卖方向买方支付
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

    6.7.8 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调试及运行维护说明书,卖方向买
方支付5000元/项/天的违约金。

  7、合同变更:

  7.1 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情形提出变更。

  7.1.1 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7.1.2 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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