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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15 沪市 茶花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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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15:茶花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2-10

股票简称:茶花股份                                   股票代码:603615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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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茶花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陈福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北京太誉兰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小军承诺:在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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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相关主体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陈福生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2-1-3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3、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陈福生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行承诺的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的义务,则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

四、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相关方承诺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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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陈福生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陈福生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③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2-1-5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