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Chahua Modern Housewares Co.,Ltd.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蕉坑路 1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000 万股,其中公
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6,0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3,0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2、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陈福生在本次
发行前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3,589.43 万股、6,784.68 万
股、3,231.08 万股、1,615.54 万股和 1,293.03 万股,
将根据发行方案确定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总数量按
各自持股比例转让各自所持股份。上述股东预计通过
公开发售方式转让的股份分别不超过 652.08 万股、
1,232.55 万股、586.98 万股、293.49 万股和 234.90
万股,各自最终转让数量将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
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
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与
新发行股份的价格相同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4,0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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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陈福生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公司股票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北京太誉兰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小军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承诺:除
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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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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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
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公
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陈福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北京太誉兰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小军承诺:在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承诺:除前述锁
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
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上述承诺。
二、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相关主体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依法
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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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公司控
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
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陈福生承诺:若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
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
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
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3、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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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
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
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陈福生以其在
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
行承诺的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的义务,则其所持的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
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相关方承诺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采取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
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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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生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
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陈葵生、陈冠宇、陈明生、林世福、
陈福生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
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
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