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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13 沪市 国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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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2

国联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613        证券简称:国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1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7      -        2024/7/18      2024/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1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 3,591,000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722,333,31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3,591,000 股后,即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 718,742,313 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1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3,092,112.67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价格参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① 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18,742,313×0.213)÷722,333,313≈0.2119 元/股。

  ②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
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119 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7      -      2024/7/18      2024/7/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刘泉先生、钱晓钧先生、刘源女士、李映芝女士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3 元;

  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3 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9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网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17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1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729108

  特此公告。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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