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前,应当将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相关人员申请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的,应当委托公司办理
相关手续,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限售期已满;
(二)解除限售不影响相关人员履行其作出的有关承诺;
(三)相关人员不存在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公司对相关人员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中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公司应当在有关股票解除限售的 3 个交易日前申请解除限售,并披露解除限售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限售股票的流通时间、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相关人员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七)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关联人(包括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
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发现后将向违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违反本制度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规定、上交所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