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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12 沪市 索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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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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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3-027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核准索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向薛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55 号)核准,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004,952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20.1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3,839,584.7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239,539.0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7,600,045.67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到位,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验
并出具大信验字[2023]第 4-0001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开立用于存放本次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专户用途      存放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612005529200425338      补充流动资金      337,816,717.21
 限公司临邑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7050184770100001754    支付现金对价      121,919,830.00
 限公司临邑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31903279810503        支付现金对价      220,000,000.00
 司滨州分行营业部                          (置换履约保证金)

                            合计                                679,736,547.21

  注:初始存放合计金额 679,736,547.21 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677,600,045.67 元的差额
为截止到募集资金到位日应付未付的发行费用。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
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支付现金对价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马忆园、严焱辉可以在乙方工作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按照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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