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2-038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方式购买薛永等 8 名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股份”或“标的公司”)股东所持欣源股份 94.9777%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系公司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
借款金额为 45,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资金实际划入监管账户之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5%/年(单利)。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
不变。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次财务资助金额汇入由欣源股份开立的账户,且该账户由公司监管并
专项支付给欣源股份,定向用于欣源股份子公司内蒙古欣源石墨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欣源”)项目建设及收购其他股东持有内蒙古欣源的少数股权。欣源股份将其持有的内蒙古欣源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履约的担保措施,欣源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欣源股份向公司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薛永等 8 名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欣源股份 94.9777%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为推进本次交易
进程,支持欣源股份经营发展,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欣源股份提供 4.5 亿借款并签署编号为 ST-JK-20220516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次借款”)。
欣源股份向公司借款用途为其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欣源清理少数股权的资金使用需求及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需求,其中 3.95 亿元用于欣源股份“年产10 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中的“一期 4 万吨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0.55 亿元用于收购内蒙古华源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欣源股份以及内蒙古墨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内
蒙古欣源股份。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提供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借款利率为
固定利率 5%/年(单利)。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并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如约返还,采取如下担保措施:(1)欣源股份与公司签署编号为 ST-JK-20220516-01-ZY 的《股份质押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欣源股份将其持有的内蒙古欣源的全部股份质押至公司,为欣源股份向公司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股份质押担保;(2)欣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即薛永、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志懋、薛占青、薛战峰与公司签署编号为 ST-JK-20220516-02-BZ 的《保证合同》,欣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欣源股份向公司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本次借款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3660361T
3、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15 日
4、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内
6、法定代表人:薛永
7、注册资本:2,083.7334 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产销:电容器、锂电池、石墨负极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10、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欣源股份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54,863.66
总负债 32,077.56
净资产 22,786.10
利润表项目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51,514.83
利润总额 9,630.92
净利润 8,418.93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甲方(索通发展)同意借给乙方(欣源股份)总额为 450,000,000元(大写:肆亿伍仟万元整)的借款资金。甲方将借款资金划入以乙方名义开立由甲乙双方共同控制的监管账户。由丙方(欣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即薛永、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志懋、薛占青、薛战峰)提供相应担保。
2、借款用途:(1)3.95 亿元用于乙方子公司内蒙古欣源 4 万吨石墨化新产
线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2)0.55 亿元用于收购内蒙古华源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欣源股份以及内蒙古墨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内蒙古欣源股份。除上述用途外,非经甲方同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借款期限:自借款资金实际划入监管账户之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4、借款利率:固定利率 5%/年(单利)。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5、借款的归还:甲方向监管账户支付第一笔款项后,乙方应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当日支付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借款利息。自 2023 年 7 月 1 日开始,乙
方按季度支付借款利息,乙方应于每季度最后一日后 3 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内支付该季度的借款利息,利息以甲方向监管账户支付的各笔款项及其对应的该年度内的计息周期及利率计算。借款期限届满,乙方应一次性将全部借款本金及未结利息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偿还本金时,应利随本清(即本金和利息全部结清)。
6、担保措施:为确保甲方作为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实现,并为了确保乙方作为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采取如下措施:(1)乙方与甲方签署编号为 ST-JK-20220516-01-ZY 的《股份质押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欣源股份将其持有的内蒙古欣源的全部股份质押至公司,为欣源股份向公司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股份质押担保;(2)乙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即薛永、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志懋、薛占青、薛战峰)与甲方签署编号为 ST-JK-20220516-02-BZ 的《保证合同》,乙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乙方向甲方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7、提前到期: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收到提前归还借款的通知之日起 120 日内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及未支付的利息:(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2)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规定,且未能在该违反行为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予以纠正;(3)《保证合同》《股份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4)甲方发现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存有任何虚假或不实情形的;(5)甲方发现乙方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动或被迫停业、对外担保或对外负债额累积金额达到或超过乙方总资产金额的情形,或者乙方资产被有关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
冻结、执行等情形,或者乙方因违法违规出现被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停业停产等情形)。
8、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及其相关约定按时(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则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立即到期,要求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未支付的利息,并按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收取应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自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起算,直至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
(2)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则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立即到期,要求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自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算,直至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
(3)如果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另行开立新的银行账户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监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本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收取罚息;罚息自乙方发生前述行为之日起算,直至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
(4)如乙方及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期限签署相应合同、支付相应借款本息或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及丙方收取应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系公司就推进本次交易进程,支持标的公司把握行业战略机遇期,加快推进内蒙古欣源新项目投资建设而提供借款。本次财务资助在确保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索通发展与欣源股份签署正式的借款协议并设立监管账户,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3、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欣源股份将其持有的控股子
公司内蒙古欣源的股份质押至公司,欣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时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欣源股份向公司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虽然公司与欣源股份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约定了相应保障措施,但仍可能存在因欣源股份履约问题导致本次财务资助借款偿还存在一定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欣源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推进本次交易进程,加快推进内蒙古欣源新项目投资建设;有利于公司在收购欣源股份后,横向产业协同打通碳产业链,打造综合性先进碳材料制造企业,把握负极材料行业发展战略机遇,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财务资助期间,公司采用共同监管账户形式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