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力股份”或“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
况如下: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7,600,791 股,公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7,600,791 股,每股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57,600,791 股,无其 面值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
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在公司发行证券过程中,公司的董 但是如果在公司发行证券过程中,公司的董事、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 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 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 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本章程第三十五条前 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本条的限制。
述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事项; 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的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