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7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力股份”)于 2020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拟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新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炽信投资有限公司、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诺吉雅力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创绩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创绩资产”)。
创绩资产采用合伙企业形式,总规模为 16.01 亿元人民币(最终规模,以实
际募集金额为准),出资方式均以货币方式缴付,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份额为 10,000 万元,占全部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6.2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合伙人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
公司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新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G1563
法定代表人:周林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2J8M11
设立日期:2016-08-2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2016-08-25 至 2066-08-24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有限合伙人之一
公司名称: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州路 528 号
法定代表人:丁毅
注册资本:26753.5854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28655G
设立日期:2000-03-03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智能仓储物流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设备、输送设备及辅助设备、自动控制系统、货架、金属结构、液压搬运设备、高空作业平台、多功能电力抢修平台、建筑机械、起重运输设备及配件、五金工具、叉车、电子电器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安装、租赁、维修、售后服务,机械设备的销售及租赁服务,电瓶的租赁及维修,经营进出口业务,智能物流系统规划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有限合伙人之二
公司名称: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8690(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启明星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01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JT2B7Q
设立日期:2015-11-16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2015-11-16 至 2065-11-16
经营范围: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有限合伙人之三
公司名称:上海炽信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11 号 302 部位 368 室
法定代表人:刘秀坤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1340260C
设立日期:2014-04-2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2014-04-21 至 2024-04-20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有限合伙人之四
公司名称: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
法定代表人:于光富
注册资本:1955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557771P
设立日期:1993-11-0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黑色金属钢铁冶炼、钢材轧制;炼焦化产品及炼钢副产品、氧气、
液氧、氮气、液氩、氩气、液氮的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利用余热余气发电、余热循环利用、铁矿石及类似矿石经营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污水处理;道路货物运输;建筑用白云岩露天开采(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有限合伙人之五
公司名称:山东诺吉雅力医药有限公司
注册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潍胶路与机场路交叉口东 100 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武铁梁
注册资本:9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3343187054
设立日期:2015-04-2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2015-04-28 至 2065-04-27
经营范围:销售:药品、食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药包装材料、化妆品、日用品、健身器材、玻璃制品、消毒制品、卫生用品、陶瓷制品、工艺品、洗化用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卫星电视广播设施)、母婴用品、汽车用品、服装鞋帽、劳保用品、家用杀虫剂、家用电器、厨卫用品、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电子产品、机电产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办公用品及设备、汽车;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会展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际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医药技术咨询(不含传统中医药服务即:中医辨证论治、中药治疗和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以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房屋出租;场地租赁;汽车租赁、医疗器械设备租赁;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上述合作方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
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创绩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规模:人民币 16.01 亿元(最终以实际募集资金额为准)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新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方式:以货币方式出资
合伙人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册 合伙人类型 份额比例 认缴金额(万元)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新融创投资管理 普通合伙人 0.06% 100
有限公司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25% 10,000
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1.23% 50,000
上海炽信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3.72% 70,000
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2.49% 20,000
山东诺吉雅力医药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25% 10,000
合计 100% 160,100
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管理人为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新融创资本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28 日
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1 幢 2 层 1-27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95418211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财务顾问。(“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01790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投资被投资企业,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合伙期限:经营期限为 5 年,自首次交割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有限合
伙人发出的首次缴款通知中所列明的付款到期日)起算。
4、投资的策略和范围:合伙企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
5、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原则: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以下原则分配:(1)返还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