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1 股票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1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回购股份的规模及用途: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1.5亿元,不超过3亿元。其中,
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0.75亿元,不超过1.5亿元;拟用于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0.75亿元,不超过1.5亿元(均含本数);
●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6.07元/股(含本数);
● 拟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部分董监高未来6个月存在减持计划,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2019年3月5日披露的《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
划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余董监高在未来6个月内均无减持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风险;
● 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 回购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
可能面临因相关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市场波动、员工放弃
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
● 可能存在因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变更或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 回购股份的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鉴于公司当前股价未能体现出公司长期价值和良好的资产质量,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使市场及投资者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依法用于后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以及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未实施上述用途中的一项或多项,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回购方案的规定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6.07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其中,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0.75亿元,不超过1.5亿元;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0.75亿元,不超过1.5亿元(均含本数)。
按回购金额上限3亿元、回购价格上限每股26.07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150.75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4.30%。其中,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的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75.37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2.15%;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75.37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2.15%。
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和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
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回购金额上限3亿元(其中1.5亿元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1.5亿元用于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价格上限每股26.07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50.75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4.30%,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权变化情况如下
(以2018年末数据为基准测算):
项目 回购前 回购后
数量(万股) 比例 数量(万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4,134.70 15.45% 4,710.07 17.60%
无限售条件股 22,632.89 84.55% 22,057.52 82.40%
总股本 26,767.59 100.00% 26,767.59 100.00%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
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353,617.98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为68,160.38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72,287.10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50.08%。假设此次最高回购金
额3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8.48%,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41%。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3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6.07元/股进行测算,股份回购数量上限为
1,150.7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30%,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
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
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的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
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6.07元/股。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情
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买卖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交易方 任职 时间 买入/卖出 数量(股)
王新华 董事 2019年3月29日 卖出 44,000.00
刘云华 副总经理 2019年3月29日 卖出 35,000.00
刘宏俊 副总经理 2019年3月29日 卖出 35,000.0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
无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2、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买卖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3、上述各主体均不存在与本次回购预案发生利益冲突情形,亦无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二)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向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
出关于未来3